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金標準
退休金,即退休人員依法領取的生活費用。它是養老保險待遇的主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立法中,應當對退休金標準的確定和調整都作出規定。
建議我國立法對退休金標準的確定規定下述規則:
(1)退休金同在職工資收入要保持可比性,退休金的工資取代率應當因連續工齡(或繳費年限)長短、是否工傷(職業病)、有無特殊貢獻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2)退休金的工資取代率應當以在職時實得工資的全部為基數,而不應以現行的標準工資為基數。按現行規定,退休金的工資取代率并不低,一般在6075%,問題是作為工資取代率基數的標準工資在實得全部工資中所占比重日趨下降,這就使退休金與在職時工資收入差距日漸擴大。所以,對工資取代率的基數應作新的規定。
(3)考慮到工資收入差別在擴大的趨勢,有必要采用退休金的工資取代率與工資收入成反比的傾斜政策。
(4)退休金最低額不應低于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數額,即不應低于本地區最低生活費用。為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依法應授權省級政府制定本地區的退休金最低標準。
(5)退休金的最高額一般不應超過在職的正常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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