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浦區出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明確了參保條件、待遇調整、基金管理、基金監督等,以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解決城鄉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60元。對于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城鄉居民,從第16年起,每超過一年,基礎養老金加發1%;對傷殘、死亡的計劃生育獨生子女,給予其父母另增加月基礎養老金20元;參保人年滿90周歲(含90周歲),月基礎養老金另增加20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領取條件為,必須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對于已經參加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按原規定執行;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當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已按新浦區原新農保政策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計算養老金水平的,可繼續執行原標準;低于按新政策計算養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標準執行。
對于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鎮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城鄉居民,應按年繳費,并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城鄉居民,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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