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雖日臻完善,但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尚不能在制度上實現全覆蓋,部分城鎮居民仍處于老無所養狀態,這個群體多無職業、無收入或收入較低,有的無力按時繳納養老保險,有的根本未參加任何形式的養老保險,不可避免地出現了養老保險覆蓋盲區。民盟甘肅省委員會向大會提出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城鎮低收入群體養老保險政策的提案》。
現狀:政策缺失 覆蓋不到位
提案指出,目前,針對企事業單位職工、農民工、村干部、被征地農民,基本都有相應的養老保險政策,正在試點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也即將惠及廣大農民。而在城鎮居民中,尚有很大一部分人員,未參加過任何社會養老保險或享受到養老保險政策的優惠,他們大多生活困難,面臨老無所依、老無所養的嚴酷現實,成為社會的弱勢群體。
同時,現行政策存在諸多限制(包括屬地限制),缺乏激勵性、公平性和繳費負擔過重等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是繳費基數和比例偏高;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政策制定權限在省一級,不允許各地針對工作實際和參保對象情況靈活處理,對省級以下出現的 問題無法及時調整,因此將一部分人限制在養老保險門檻之外。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就業的人員數量將會越來越多。但是長期以來,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參保工作始終是養老保險擴面工作的重點和難點。
盡管在政策層面上要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為其從業人員購買養老保險,但在實踐過程中,由于現有的社會保障政策規定過于原則,缺乏法律的強制性和威懾力,缺乏強有力的約束手段,部分非公有制經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至今仍不參保,有的企業只為極小一部分從業人員參保,致使在這些企業中從業人員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建議:城鎮居民養老 應專門制定政策
按照屬地管理、費隨人走、標準有別、自主選擇、強制參保及個人繳費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原則。以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為目標。參照企事業單位、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制定針對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政策,真正實現普惠性、公平性和制度層面上的全覆蓋。
允許靈活就業人員在繳費周期上更加自由地選擇按月、按季或年度繳納,同時應考慮他們收入不穩定和跨地區就業的因素,應允許他們在一定時段內補繳歷年欠費,還應允許他們跨地區繳費。借鑒外地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實行浮動繳費基數的辦法,以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繳費基數,由參保者根據自身狀況選擇合適的檔次,避免他們因無力繳費而被擋在制度門外。
同時為鼓勵城鎮靈活就業居民參保,可以根據他們的收入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應堅持連續、普惠的原則。對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愿意參保人員,可以將部分低保金用于繳納養老保險。對部分享受低保之外無力再繳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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