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在許多日常生活中,許多投保人把事故或意外事故等同起來,并認為事故將對事故保險負責。情況并非如此。根據定義,意外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與被保險人的死亡、殘疾、醫療費用支出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支付保險條件有關。而保險公司意外險產品對于意外傷害的定義,一般也是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若不搞清這些概念,就有可能在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遭拒。
重慶大足縣失蹤王先生超過50天之后,尸體被發現在一條小河溝中。警方調查并排除了自殺和殺人的可能性后,他們的家人火化了尸體。一個多月后,王的妻子得知她丈夫的單位為他買了個人意外保險險,于是他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但遭到拒絕。保險公司表示,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后,在責任期限內(180天)身故或殘疾,且意外傷害是導致其身故或殘疾的直接原因,公司才能給付賠償金。現在尸體已火化,無法對死因取證。假設王先生是因突發疾病暈倒掉進河溝溺死,其自身疾病才是致死的直接原因,就不屬于意外事故了。
可以看出,看似簡單的意外保險在解決索賠時是非常特殊的。根據規定,意外傷害必須同時具有“外國”、“暴力”和“意外”三個條件,從而構成意外傷害保險事故。上述事例中,因死者尸體火化,保險公司無法知道這三個條件是否同時具備,自然不能作出賠付的決定。這就再次提醒投保人,購買意外險產品應仔細閱讀條款,明確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免責條款、理賠條件,以免發生事故時,因“理解”不同,無法獲賠。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