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司機因無力承擔受害人賠償責任而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要求,卻因不符合保險法損失補償原則遭拒。但是,如果嚴格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將導致受害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
相關人士今天獲悉,為了解決這一困境,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引入了受害人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調解新機制,讓受害人獲得了及時的賠償。
東城法院首創的這一破解第三者責任保險理賠困局的機制使小何成為了第一個受益者。2007年7月18日晚,家住大興區的小何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司機王某駕駛的轎車迎面撞傷。王某在事發后,先行墊付了小何5萬余元的醫療費,卻無力再支付其他任何賠償。為了履行自己的賠償責任,王某將曾經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第三者責任保險金10萬元。
對于王某提出的理賠要求,保險公司斷然決絕,理由是,根據保險法損失補償原則,被保險人在沒有實際支付賠償款或賠償款未經司法、行政確認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支付保險金。
負責審理此案的東城法院法官發現,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要求其實不無道理,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如果簡單地按照法律的原則判決,王某的訴訟請求很可能被駁回,從而導致該案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與保險合同糾紛陷入僵局,受害人小何的權益也將無法得到保障。為了破解這一難題,東城法院想到了利用法律中有關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規定,將受害人小何引入訴訟,讓三方同在訴訟中,突破投保人不賠償,保險公司不理賠的保險合同僵局。在法官的建議下,小何同意作為此案中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與訴訟,并請求保險公司支付各項費用共計150500元。
經過法庭主持調解,保險公司同意在小何要求的范圍內給予合理賠償,即賠付交強險5萬元、第三者責任險10萬元,共計15萬元。同時王某也表示,同意保險公司將該筆款項直接向小何賠付。最終,三方達成了一致意見,保險公司于15日內給付王某保險金15萬元,王某收到該款項后立即給付小何經濟損失15萬元。
東城法院民三庭庭長李旭輝介紹說,所謂第三人參訴機制,就是適當突破保險合同相對性,將與保險合同相關的受害人作為法律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納入到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中。法院在主持調解、作出裁判之前,將充分聽取該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意見,從而打破以往只要投保人不賠償,保險公司就不理賠的保險合同僵局,力爭在一個案件審理中徹底解決三方矛盾。此舉意在突破簡單就案辦案的局限,以當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利益為重,盡可能地保障受害人拿到賠償款,同時減少當事人的訴累。這一機制今后還將繼續應用在此類案件中。
據報告說,在保險合同糾紛中引入第三人參訴機制,在北京法院系統內尚屬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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