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對于保險來說是非常重要,我們在投保保險的時候一定要重視保單的作用,一起來看一則具體案例:1997年3月,張女士的丈夫孫先生為張女士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0萬元的人壽保險,年繳保費3100元,受益人為孫先生。1999年2月,張女土與丈夫孫先生離婚。此時,該保單已經繳納了2年保費,共計6200元。離婚后,張女土持有保單并繼續為該份保險繳納保險費。不過,由于離婚時雙方未就保單的有關權益達成協議,離婚后張女士雖然已繳納了1年的保費,但保單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孫先生。1999年6月,張女士要求變更投保人和受益人,雙方就該保單的權益問題發生爭執,孫先生認為該保單應屬夫妻共有財產,如果變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張女士應補償其一半保費和一半保險金。張女土不同意,遂前來咨詢:前丈夫孫先生是否有權要求獲得一半保費和一半保險金? 案情分析 張女土咨詢的問題,涉及到壽險保單中的財產權問題。財產權,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指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即所有權。財產主要分兩類: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是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上的物,除此之外的為動產。保單即屬于動產類。保單項下的財產權有包括保單已繳納的保費和保單所載明的保險金。保單已繳納的保險費,所有權屬于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隨時要求退保,按保險條款的約定獲得保險公司退還的保險費。不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的該項權利就消失了,保單項下的財產權就是保單所載明的保險金,保險金的請求權屬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但是,這種權利只有當保險事故發生或者滿期給付發生時才成為既得的權利,而在此之前,它只是期待權而不是既得權,它有可能因保單失效、受益人撤換、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或受益人殺害被保險人等各種原因變更或消失。像張女士咨詢的這種情況。從目前保單情況來看,該權利屬于保單的投保孫先生,但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費即6200元是在夫妻關系續存期間繳納的,這部分保費應當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因此,作為投保人的一方,應當給予對方相當于該部分已繳納保費的權利,即孫先生有權獲得3100元的補償。不過,張女士在離異后所繳納的一部分保費即3100元應屬其個人財產,對此孫先生無權要求一半的補償。對于保單所載明的保險金,在保單持續有效的情況下,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時,保單的受益人仍是孫先生。那么,該筆保險金就屬于孫先生所有。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已申請變更了受益人,那么,該筆保險金就歸變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保單所載明的受益人對保險金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保險金能否成為受益人的既得權益,取決于保單是否持續有效或受益人是否變更等各種因素,因此,夫妻離異時,這種預期利益不應屬于夫妻關系續存期間的財產,不應按照夫妻共有財產處理。所以,張女士的前夫孫先生無權要求獲得一半的保險金。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