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保年度出險 短期健康險如何理賠
被保險人管某,男,40歲,于2008年11月3日向保險公司初次投保短期健康險《個人住院醫療費用保險》,至2009年11月2日續保第二保單年度。2009年11月10日管某因右側腹股溝斜疝疾病住院,經手術治療后痊愈出院,期間共計花費一萬余元。同年12月被保險人管某向保險公司提出住院醫療費用索賠申請。
理賠員取得住院病歷管某因發現右腹股溝腫物半年于2009年11月10日入院,現病史記錄2009年5月10日其發現右腹股溝有一腫物(約核桃大小),而后半年逐漸增大(約拳頭大小),因感患處腫脹、疼痛不適今來就診。入院診斷為右腹股溝斜疝。
理賠員在業務系統中查詢知,管某的第二年度續期保費已收,保單為續保有效狀態。理賠員將管某本次住院情況與公司核保部門會簽,核保部認為被保險人管某在第一保單年度出現右腹股溝腫物,但未及時告知于保險公司,導致公司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簽發了續畢同,這無疑增大了保險人的承保風險,保險公司有權解除續畢同。理賠員借鑒應用《保險法》(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第二章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第五十二條內容之規定(我國保險實務界將健康險歸屬為人身保險范疇,將其經營類同于財產保險性質,但產險相關法規是否可應用于短期健康險,目前尚無定論),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據此,保險公司認定管續保的第二期保險合同屬無效,故不承擔第二保單年度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責任,但可以全額退還其續期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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