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們對保險知識了解和掌握程度的制約和思維上的差異,在日常財產保險行為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常表現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看法和困惑。使他們在有意無意中走進了財產保險的誤區。
不讀條款人云亦云
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險條款都是保險公司單方制定的,而且條款中引用專業術語多,投保人由于無暇或無意深究條款內容,僅是根據自己的需要,順著保險從業人員引導的路子思考,從大的方面選擇投保險種,而對條款中列明的可保財產、不保財產、保險責任、權利義務等內容往往不去認真閱讀、細細分析,等出現意外或出險,到保險公司咨詢或索賠時,常常因本人的愿望得不到滿足而發生糾紛,形成婆說婆有理,公說公有理的狀況。
投保不足額或超額
有些保戶為了省幾元錢保險費,在投保財產保險時,僅投保財產價值的一部分,這種貌似精明的選擇,卻在財產出險后鑄成大錯。因為根據財產保險條款規定,對不足額投保的財產按保險金額與財產實際價值的比例進行賠償。
而另一些保戶則是為了多得到保險賠償,在投保財產保險時,使確定的保險金額大于所保財產的實際價值。其實,這種做法也是錯誤的,投保人會白白浪費錢財。在保險中,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超過財產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超過部分是無效投保,多繳了保險費,是不必要的浪費,保險公司在定損中,是按財產的實際價值和損失程度確定賠償金額,損失多少賠多少。
出險不通知公司
有些投保人雖家中被盜,認為什么時候給保險公司報案也不遲,保險公司都會進行賠償的,如果投保人這樣想就錯了。依據《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以及家庭財產保險條款中規定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應及時在24小時之內通知保險人,否則可以拒賠,向投保人發出了拒賠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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