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酒后駕車闖了紅燈,還發生交通事故,王某連人帶車都受了傷。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要求賠償治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車輛維修費等各項損失共計近14萬元。
李某酒后駕車又闖了紅燈,結果發生交通事故,王某連人帶車都受了傷。為了追回損失,王某將肇事司機、肇事車車主和肇事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并起訴到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由車主和肇事司機賠償交強險范圍之外剩余損失。昨天,記者從法院獲悉,盡管保險公司認為肇事司機是酒后違法,但法院認為交強險的制定就是為了保證受害人利益,因此不能免責,判定按交強險上限賠償受害人王某12.2萬元。
酒司機闖了禍
李某是個駕駛老手,可酒后仍然出了意外。2008年5月一天,李某酒后開車在一路口闖了紅燈,和王某所駕的車撞在了一起。王某的車受損嚴重,人也被送進了醫院。事后,交警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經鑒定,王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僅醫療費就花費上萬元,汽車也花掉了大筆的維修費。出院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要求賠償治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車輛維修費等各項損失共計近14萬元。
保險公司不肯賠
王某起訴時,將肇事司機、肇事車車主和保險公司一并作為被告。
作為被告的保險公司則提出,《交強險條例》、《交強險條款》中規定,在無證駕駛、醉酒、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事故四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只需墊付搶救費,而且還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因此保險公司不該作為這個案件的被告,更不會支付理賠金。
法院判保險公司擔責
在醉酒等情況下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在交強險保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這一問題成為了案件審理的焦點,最終法院作出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王某賠償款12.2萬元,剩余部分由肇事司機李某承擔,肇事車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主審法官張健表示,從立法目的分析,國家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實行了交強險制度,目的就是通過國家法律強制機動車所有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提高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面。如果剝奪受害人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度內主張賠償的權利,則與立法目的相悖。從交強險的性質分析,交強險不同于其他商業性質的保險,普通保險中投保人與保險人完全遵循民事活動的自愿原則,而交強險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當事人尤其是投保人無權自行作出選擇或調整,因此交強險是具有社會公益性的保險,交通事故發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均在責任限額內全額賠償受害人的人身傷亡損失。
此外,張健認為,由全國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保護受害人而制定的法規,法律階位要高于國務院根據《道交法》、《保險法》制定的《交強險條例》,在兩者發生矛盾時,下位法必須遵從上位法,也就是必須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和精神實施。因此,對受害人,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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