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隨著網絡技術的提高,我們的購物已經越來越多的在網絡上進行了。旅游公司為名下的車輛購買保險,理賠卻遭到保險公司拒賠,原因是部分理賠內容屬于免責條款范圍。無奈之下,旅游公司與保險公司對簿公堂。記者從法院獲悉,由于保險公司沒有明確把免責條款告知給旅游公司,更沒有證據證明,因此免責條款無效。
客車出事故保險公司拒賠,我們一起來看看案例的相關情況是怎么樣的,島城的一家旅游公司考慮到營運過程難免會發生交通事故,特意為公司名下的小客車在保險公司買了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內容包括客車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險額為20萬元。保險買完后,果然小事故不斷,其中一次事故發生后,旅游公司為乘客支付的賠償金更是達到了將近20萬元,在這次事故賠付后,旅游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申請,要求對方按照當初訂立的保險合同支付理賠金。
接到保險公司的理賠要求后,我們一起來看看保險公司后來是如何答復的吧,保險公司在審查后答復,旅游公司提出的賠付金額中,有一部分費用是精神損害賠償費,還有一部分不屬于醫保規定范圍內的費用,這些是保險免責條款約定的不予理賠的范圍,保險公司在簽訂協議時,已經把保險條款特別是免責條款等內容告訴了旅游公司,因此只能賠付其中一部分,總金額大約為10萬元。
免責條款無效需要賠償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雖然在保險合同文本中以黑體字提示旅游公司仔細閱讀免責條款,但僅是盡到了提醒投保人注意的義務,在向旅游公司提供的保險單明示告知中和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處,旅游公司均沒有簽字或加蓋印章。因此,不能認定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旅游公司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旅游公司明了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的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精神損害賠償及不屬于醫保規定范圍內的費用等均是約定免責情形,格式化免責條款都因保險公司沒有能盡到明確說明的義務而歸于無效,這些免責條款對旅游公司不產生約力。
最終法院判令免責條款無效,為什么會做出這樣的判決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保險公司應在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內,為旅游公司支付賠償金,經過計算賠償金為17.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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