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保險已經普遍的受到大家的歡迎,但是還有一些人對保險有所顧慮。1 . 保險市場主體
保險市場主體對于保險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保險市場主體指保險商品的占有者, 包括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中介人等。之所以稱之為主體, 首先是因為人是市場活動最活躍的因素, 保險商品買賣離開了買賣的任何一方, 就失去了意義。因此離開了市場的主體, 市場也就無從考察。其次, 市場主體在市場三要素中占主導地位, 其他兩個要素是市場主體活動的載體, 它們不能離開市場主體獨立走進市場。就保險市場主體條件而言, 一是必須具有一定的行為能力, 也就是說能夠按照主體本身的意志獨立自主地進行保險商品的買賣活動; 二是保險市場主體必須對保險商品、資產、自身行為具有占有、使用、支配和處置的權力。占有是市場買賣的前提條件, 而占有與所有完全不同, 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必須使商品的所有權與占有權相分離, 以適應市場日趨頻繁的交易需要。這就是保險市場中介人之所以成為市場主體的原因所在。
2 . 保險市場客體,保險市場主體和保險市場客體是相對而言的,保險市場客體指保險市場買賣的對象或標的物, 即保險單。保險屬于一種特殊商品, 保險單則是保險的一種物化形式。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闡述過商品首先是一個外界的對象, 一個靠自己的屬性來滿足某種需要的物。這種物是用來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使用價值, 商品離開了使用價值, 買賣就不能實現。同樣, 保險具有轉嫁風險, 獲得經濟補償的使用價值。保險市場客體具有很多屬性, 其中一點就是它的有限性, 即保險品種受社會發展、認識水平和技術條件的影響, 不可能滿足主體的所有要求。這樣一來, 一方面要求保險人盡可能多地開發新險種, 滿足人們不斷增長的風險轉嫁需要; 另一方面要求被保險人在購買保險時經濟合理地選擇市場客體, 最大限度地轉嫁風險和節約支出。
3 . 保險市場交換行為
指保險市場主體為買賣保險而表現出的外在意志行為。我們說任何企圖參與保險市場交換的主體, 盡管雙方有保險商品或貨幣, 如果 讓渡行為 不存在, 或者說交換行為沒有發生, 那么保險市場依然不能成為現實。這就是說,保險商品的買賣首先表現為人的具體活動, 受人的主觀意志的支配。故交換行為同樣也是構成保險市場的基本要素。交換行為由簡單到復雜, 也同市場一樣經歷了一個歷史過程, 起初它對市場的影響和作用十分有限, 但隨著經濟條件的變化, 交換行為對市場的影響和作用越來越大。目前不論是宏觀經濟學還是微觀經濟學, 對市場行為的研究都越來越予以高度重視。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一些關于保險市場的相關知識 ,據相關了解在現代條件下, 保險市場是指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保險商品和貨幣占有者之間的買賣關系及其意志行為。在這一市場上,具有獨立人格和主體行為的多個保險當事人和被保險人都存在讓渡商品和貨幣的意志并實施了買賣行為。因此, 一個保險市場的存在, 必須具備保險主體、保險客體和交換( 買賣) 行為三個要素, 否則就不能稱之為保險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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