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復效是指在保險合同終止兩年內,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對恢復保險合同進行協商并且達成一致協議;如果兩年內投保人沒有向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復效,保單將徹底“死亡”。
對于健康險,投保人申請保單復效時需要重新體檢,健康狀況必須符合投保條件,如果投保人的健康狀況發生變化,保險公司將重新核定風險等級和費率;如果投保人體檢不合格,將不能申請保單復效。
保單復效有一個“觀察期”,即在保單失效且未完成復效手續期間,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保單復效后半年內,保險公司對投保人因疾病等原因出現的索賠不賠。申請保單復效時,投保人需要一次性補交保單失效期間所欠的保費和利息,復效利息從保單交費對應日算起,按天計算。
案例:2004年1月底,在一家跨國企業從事IT工作的宋先生,被派往加拿大進修2年。宋先生在2002年3月1日,即30歲生日當天,為自己買過一份長期壽險,年繳保費1200元,并在2003年按期繳納了續期保費。然而從2004年起,他因出國而未再繳費,逾2個月寬限期,他的保單進入了中止狀態。今年初宋先生回國,想起自己的保單已連續2年未繳費。他主動與保險公司聯系,希望繼續繳費投保。保險公司初步接受了宋先生的請求。但也告知宋先生,除了補繳從2004年起至2005年的2期保險費及利息外,還需到公司體檢后,才能決定最終是否接受他的請求。
宋先生對補繳保險費和利息并無異議,但對再次體檢提出疑問:當初投保時已體檢過,現在只是補交未繳的保險費來恢復保單的效力而已,為什么還要進行體檢呢?
分析:按期繳納保費是維持保單效力的基礎,宋先生的保單因為沒能按合同約定及時繳費,從而導致了保單中止。在保單失效后,他主動提出繼續繳費投保的申請,保險公司在審查后,同意他補繳失效期間保費及利息,并繼續繳費投保。這種使失效保單恢復效力的方式,稱之為“復效”。
對申請復效,一般是有條件的,除了要求保單持有人必須在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一定期限內(通常為2年)提出復效申請外,往往還會核查被保險人申請復效時的健康狀況,看是否符合核保條件。因為從技術角度看,復效無異于重新投保。為了控制風險,保險公司有理由要求被保險人按規定重新體檢。如果體檢結果表明,被保險人存在死亡或患重疾的風險,會綜合考慮其職業、居住環境、道德危險等因素進行評估。如超過一定界限,但在某些條件下尚可承保的,被保險人會被要求增加保費。如果結果表示不再符合核保條件,那保險公司還會拒絕保單復效。
保險復效是有條件的,因此保險公司向宋先生提出重新體檢的要求是符合程序的。
為了規避保單失效風險,投保人在投保時可以選擇“保費墊繳”功能,因為投保人選擇“保費墊繳”后,在繳費寬限期內未能及時繳費,保險公司會由保單的現金價值來墊繳當期保費,直至現金價值不足以支付當期保費為止;在“保費墊繳”期間保單繼續有效,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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