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經常出現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并簽發了保單,但由于投保人因各種理由沒有按時交納保險費,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就以沒有交納保險費保險合同未生效為由拒絕予以賠償。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再可以看出,一般是保險合同成立后再交納保險費,交納保險費保險合同的成立后投保的履行義務。
根據以上《保險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在保險合同沒有將交納保險費作為保險合同生效要件的情況下,交納保險費只是投保人的合同義務,對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不產生任何影響。
去年簽的保險合同到今年11月22日才到期,可幼兒園提前一個多月就讓家長給孩子續簽了保險合同,結果一個多月的時間交了雙份保險費用。有的家長對此很不理解。
張店的田女士來電反映,她的孩子在一家幼兒園上學,從2002年入學開始,就一直按幼兒園的要求買保險。今年10月10日,幼兒園老師通知田女士,孩子的保險合同快要到期,要求她交下一年的保險費用。田女士感到很不解:今年的保險合同11月22日才到期,怎么現在就要續交下一年的保險費?幼兒園老師告訴她,孩子下一年的保險合同需要提前交錢,保險手續辦晚了將會影響理賠。田女士只好交了保險費,10月17日,田女士拿到了孩子的保險合同。
記者在田女士孩子的兩份保險合同上看到,續簽的保險合同有效期是2005年10月17日至2006年10月16日,而去年的合同到今年11月22日才到期,其中一個多月的時間交了雙份費用。
記者來到這家幼兒園,據負責辦理保險業務的老師介紹,以前多次出現過家長忘了給孩子續簽保險合同從而影響理賠的事情,為避免類似事情的再次發生,幼兒園提前通知家長續簽合同,但并沒有強制家長必須提前續簽。
針對田女士的情況,保險公司一名負責人表示,保險購買本著自愿的原則,客戶何時交費,保險公司就何時為其辦理保險手續。且根據相關規定,壽險可以重復購買,但理賠時不能雙倍賠償。
據淄博市消費者協會一名工作人員介紹,保險合同未到期就續簽,是幼兒園單方面未履行合同。如果還強制家長提前續簽保險合同,則侵犯了家長作為消費者的自主權。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可見,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不是實踐性合同,只要雙方達成合意保險合同就成立,如果沒有附有生效條件或期限,保險合同自成立時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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