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根據本條規定,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本條件包括兩方面:第一,存在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事實。第二,經過工傷認定法定程序被認定為工傷。
職工經認定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較多,可分為工傷醫療(康復)待遇、因工傷殘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大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承擔大部分賠付責任原則體現了分散工傷風險的宗旨。
如1至4級傷殘職工、工亡職工的全部待遇項目,工傷醫療和康復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終結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少部分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單位分擔部分賠付責任原則要求其做好工傷預防、盡量減少工傷事故,如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5至6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及終結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般需要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評殘、工傷保險金發放等幾個程序。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包括: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
(3)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并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5)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6)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7)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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