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必須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所謂“廣覆蓋”;所謂“多層次”;所謂“可持續”。由此可見,健全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非常必要。
“十一五”時期是建國以來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發展最快的時期,制度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基本形成,保障水平較大幅度提高,社會保障管理服務體系初步建立。
頒布了社會保險法,修訂了工傷保險條例;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開展試點,全面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全面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建立和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完善了災害救助、臨時救助等制度;推進了社會慈善、社會捐贈、群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和志愿服務活動的制度化建設。社會保障事業的歷史性進步,是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快速發展、綜合國力大大增強的結果,是以人為本執政理念和科學發展觀的集中體現。
社保繳納新規今起實施 員工入職30天內單位須申繳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今天(1日)施行,新《規定》對社會保險的申報和繳納做出了全面規范。對于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社保行政部門可直接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新規定所說的“社會保險費”是指我們常說的五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了這個新規定,以往像以“工作不滿一定年限不給申辦社保”;“以企業效益不佳為理由不繳社保費”等為借口的情況有望得到改變。
《規定》明確,經查實,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繳費且未補繳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保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后,應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據了解,原規定對于社保部門是否可直接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新規定的確是一種進步
社會保障體系還很不完善。存在覆蓋范圍窄、保障水平低、法律不夠健全、監察執法等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人口老齡化使老年人的養老、醫療、社會服務等問題更加突出。中國養老保險長期實行現收現付制,沒有留出積累資金。老齡化提前到來,意味著“未富先老”,中國社會保障制度面臨著養老負擔重、籌集資金難和醫療費用大等諸多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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