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當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根據《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的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目前,全國已有30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制定了最低工資標準,并建立了相應的調整機制。直轄市一般統一為一個標準。省、自治區根據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幾個標準,各地區采用不同的標準。《條例》所說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指的是統籌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的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不知道從什么時候開始,北漂成為了一個群體。在年輕人眼里,北京這個文化中心意味著夢想與堅持,每年都有無數年輕人懷揣著滿腔希望來到這座大都市,也有許多身心疲憊打拼多年的北漂一族黯然離開。北京提供給年輕人做夢的權利,卻又往往殘忍的粉碎了北漂一族的夢想。在北京,如果丟了工作,巨大日常開銷將會壓垮一個人。北漂一族如果遭遇失業尷尬,首先可以利用手上的失業保險。那么北漂一族該如何領取失業保險呢?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分析:
其中一種就是外地城鎮職工和所在的單位經過正常法律程序解除勞動關系之后,然后再返回到原來戶籍所在地工作的,統一由參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處理,也就是將失業人員原本該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還有失業保險關系一起都轉移到職工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處理。在北京漂泊多年的游子們再回到當地的時候,就可以按照當地的標準來享受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怎么領的第一種方式就是轉移到原戶口享受保險金。
當然還有另外一種方式,當在北京工作的外地城鎮職工正式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后,不管他是否留在北京,還是離開北京,都可以到參統的社保中心,經過遞交合理材料之后,就可以領取一次性的失業保險金。對于失業保險怎么領這個問題,依照《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可以知道,具備失業人員條件的人員都可以按照上述兩種方法來領取保險金。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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