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之所以對“大病醫保須繳個稅”產生誤讀,從另一個方面反映了民眾對醫保政策更加完善的期待,政府主導的大病醫保政策已出,應盡快實施,讓百姓擺脫“因病返貧”的焦慮。
針對“個人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金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納稅服務司表示,大病醫療保險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里列舉的基本保險類,因此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稅。
根據《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大病保險所需要的資金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新農合基金中劃出,個人不再額外繳費。既然個人不需要繳費,也就不存在是否需要交納個稅的問題。事實上,“大病醫保須繳個稅”所指的并非大病醫療統籌,而是商業性大病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大病醫療保險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里列舉的基本保險類,由于目前未有相應的政策規定,因此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患者以年度計的高額醫療費用,超過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年人均純收入為判斷標準,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確定。納稅服務司表示,大病醫療保險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里列舉的基本保險類,由于目前未有相應的政策規定,因此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稅。
征收辦法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副院長朱俊生則表示,“大病醫療保險”有兩個不同的理解,一個是六部委聯合推動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 ,另一個是屬于商業保險的“大病醫療保險”。朱俊生還表示,如果理解為六部委聯合推動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那么肯定是不應該征稅的,因為該大病保險主要資金來源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資金結余,為基本保險所衍生。
即便個人額外交一些費用,也仍然屬于基本保險范圍,是符合稅法現行免稅規定的。如果理解為屬于商業保險的“大病醫療保險”,按照規定,目前確實是要征稅的。朱俊生說,大病醫療保險須繳納個稅其實一直就是這么執行的。
相關資訊大病醫療保險金計征個稅不盡合理據報道,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近日表示,由于大病醫療保險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里列舉的基本保險類,且目前未有相應的政策規定,因此,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稅。雖然個人所得稅法尚不能對大病醫療保險金免征個稅提供支撐。
大病統籌提供兜底性的基本醫療保障,以避免更多家庭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因此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政策限制。包括保障范圍較小,免賠范圍較大;要求定點醫院,選擇余地小;先看病后報銷,經濟壓力較大。商業醫療保險則是由個人繳納保險費,完全依靠個人意愿,依照個人風險情況量體裁衣、自由選擇的一種保險,具有參保門檻低、就醫渠道多、保障范圍廣等優勢。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