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險的對象,可以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以及與財產有關的利益為保險對象的保險。其保險人承擔因特定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財產的損毀、滅失以及由此產生的有關責任等。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身體或生命為對象,以被保險人的死亡、意外傷害、疾病和勞動能力喪失為保險事件的保險。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勞動能力、傷殘、退休或死亡時,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或年金。
并且人的生命或身體無法用金錢來衡量。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時,通常以自投的金額為基礎,再參照經濟狀況、工作性質、身體與年齡條件等因素確定保險金額。而財產保險是以補償性為原則,保險金額依照投保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
9歲女孩小敏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傷,在獲得意外傷害補償醫療保險理賠后,她的父母又將司機馮某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傷者已獲得保險理賠,能否繼續主張賠償?6月4日,梧州市蒼梧縣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醫療費等共計5.28萬元。
去年6月21日,蒼梧縣的馮某駕駛摩托車與鐘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鐘某車上的9歲女孩小敏受傷。經治療,小敏共用去醫療費4830元。經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事故馮某承擔主要責任,鐘某承擔次要責任,小敏不承擔責任。傷愈出院后,小敏通過保險理賠報銷了醫藥費3083.14元。她的家人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馮某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包含醫療費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6.8萬元。
庭審中,雙方就小敏已理賠醫療費后,能否再獲得賠償展開激烈辯論。小敏的家人認為,已報銷的醫療費是基于另行購買學生兒童意外傷害補償醫療保險而取得,理應自己受益,被告投保的保險公司仍應賠償。而被告保險公司則認為,原告已獲理賠的醫療費屬人身損害賠償,應適用財產損失補償原則,再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的部分應予扣除,不應得到雙重賠償。
人身保險中,除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外,大多數險種期限都在1年以上,有的長達幾十年,因此,在保費計算中要考慮當前及長期的利率走勢。財產保險中除長期出口信用險和工程保險外,通常為1年或1年以內,計算保費可以不考慮利率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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