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是否受法律保護,隨著時代的變遷,人們的思想越來越西方化,未婚同居的現象也開始普遍存在,那么未婚同居如果出現了問題,我們應該如何解決呢?
許多年輕人為了避免財產糾紛、年齡問題以及將來孩子問題、擔心因性格不全分手時不必要的麻煩等再婚后可能發生的多方面問題,而紛紛選擇不婚同居。
時下,未婚同居已經成為城市的一種社會現象。那么,同居者雙方在保險方面是否具有法律關系呢?
首先來看一個案例。
張先生和劉女士曾經是同事,后來兩人產生感情,并于1999年同居。兩個人雖然關系非常好,但由于兩人都不是北京戶口,而且一個戶口在黑龍江,一個戶口在廣東,要辦理結婚手續比較麻煩,又加上兩個人都還沒想過要孩子的事情,因此就一直沒有登記結婚。
2003年年初,張先生和劉女士為了表達各自對對方的感情,互相為對方購買了一份20年期生死兩全保險。張先生以“妻子”劉女士為被保險人購買了保險,劉女士以“丈夫”張先生為被保險人購買了保險,保險金額都是10萬元。
2004年年初,劉女士在外出購物的時候遭遇車禍身亡。事后,悲痛萬分的張先生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的申請。但保險公司竟然以他與被保險人劉女士的婚姻是非法婚姻為由拒絕了賠付。
那么,究竟未婚同居的“夫妻”雙方有沒有權利為對方投保呢?這一直是一個比較有爭議的問題。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沒有進行婚姻登記的同居形式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而且根據《保險法》對具有保險利益的家庭成員關系范圍的規定,同居者不在其中。根據這兩個理由,未婚同居者沒有權利為對方投保。
但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婚姻法》和《保險法》調整的法律關系不同,盡管兩部法律有聯系,但除非法律上有明確規定,法院不能用《婚姻法》調整保險法律關系,更不能用《婚姻法》的規定否定《保險法》條款的法律效力。
在社會生活中,除了我們一般認為的家庭成員之外,人與人之間還存在著密切的朋友關系或經濟上的聯系,比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合同當事人之間等等存在一定經濟利益,就存在保險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一方為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或保障對方的利益而為對方投保,當然,這種投保行為要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在處理未婚同居的案件時,也應該按照這個原則來判斷。同居者雙方雖然沒有正式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手續,但已經共同生活,兩人之間顯然已經存在密切的經濟利害關系。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他們的婚姻不受《婚姻法》保護,但他們的保險利益應當受《保險法》保護。在同居者一方已經征求了對方同意的基礎上為對方投保,應該是被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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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年前,社會輿論對未婚同居還有很多議論,但目前同居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已經被接納。雖然如此,該辦理結婚手續還是要辦理結婚手續,否則不受法律保護,一旦發生一些問題,很難尋求法律支持。
此外,保險相關法律中對投保人有比較明確的規定,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張先生應該是有權利為劉女士投保的。但由于每個人認識不同,所以有的時候這種情況不一定會得到認可,甚至得到司法部門的支持。那么,如果您目前就處于同居狀態,而且就是不愿意辦理結婚手續,那么,在投保的時候要注意技巧,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比如,上述案例中,張先生可以自己為自己投保,把受益人寫成劉女士,劉女士也是自己為自己投保,受益人寫成張先生。這樣做,既表達了自己對對方的愛意,同時在出險后也不會引發上面的爭議。
對此,律師表示,年輕人的生活不僅是物質上的豐足,更需要精神上的關愛,未履行法律手續的同居不受法律保護,結婚后會取得一些共同財產,如果不領結婚證,這些財產就不能得到保護,如發生借此手段騙財,兩人生活中出現暴力傾向等問題時,都將無法得到保障。至于財產問題,雙方可以進行婚前財主公證,對將來重病的醫療費、護理費、繼承權等進行明確劃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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