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保險條款有爭議,就直接適用不利解釋規則的思維慣性,導致被保險人受到過度的傾斜保護,也成為被保險人進行惡意抗辯的工具。意外傷害保險的定義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中所稱意外傷害是指,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違背被保險人意愿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外來致害物對被保險人的身體明顯、劇烈地侵害的客觀事實。意外傷害保險具有四個特征,即外來性、突發性、非本意,凡是保險條款有爭議,就直接適用不利解釋規則的思維慣性,導致被保險人受到過度的傾斜保護,也成為被保險人進行惡意抗辯的工具。
雖然保險合同中對于“意外傷害”的定義有約定,但保險合同中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在保險雙方對于“意外傷害”的理解產生分歧時,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生意人劉某,買了22萬元人生險和意外險,受益人一欄,寫下了兩個女兒的名字。
劉某覺得,做生意易結仇,這么做,多少給兩個女兒留點保障。沒想到,半年不到,劉某真的出事了:死于毒鼠強中毒。
然而,保險公司卻認為,劉某純屬自殺行為,不屬于意外死亡,他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這件事鬧上了法庭。
昨天,麗水蓮都法院傳來消息,他們已作出判決,保險公司還是要賠付保險金。
買保險想給女兒留保障
在外人看來,39歲的劉某,是個腰纏萬貫的老板。
然而,劉某生意場上其實并不順心,賠了不少錢,還欠了300多萬元外債。
劉某的大女兒10歲,小女兒2008年2月出生。
劉某曾提及,做生意風險大,容易結交仇人,以后真要有個三長兩短,兩個女兒是他最放心不下的。
劉某和妻子顏某商量,要不買個保險,以防不測。
2008年8月26日,夫妻倆去一家保險公司,辦了人生險和意外險共22萬元,并將兩個女兒定為保險受益人。
半年不到男子離奇死亡
不曾想,半年不到,“意外”真的發生了。
去年2月12日晚,劉某從學校接大女兒回家后,跟妻子說有事要出去一下,就一直沒再回家。
顏某感覺不對勁,開始四處找人。
直到第二天晚上,她才在自家小區地下車庫過道的車里,看到了毫無聲息的劉某。
劉某已死亡,顏某報了警。
當地警方調查后,認定劉某系毒鼠強中毒死亡,且未發現有犯罪事實存在,最終作出不予立案通知。
保險公司稱
理賠申請不符合條款
顏某始終認為,丈夫不可能自殺。
在她看來,出事前,丈夫還和朋友通過話,想讓朋友幫一些款項出力,一切挺正常的。
顏某想到了那份保險,也是丈夫留下的最后保障,她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并按規定提出理賠申請。
然而,讓顏某沒想到的是,保險公司出具的理賠批單,稱理賠申請不符合保險條款。
保險公司認為,劉某中毒后,沒有任何掙扎以及求助跡象,不符合常理,純屬自殺行為,不屬于意外死亡。
因此,保險公司對“意外傷害”的條款解釋不是唯一依據,應從合同條款、案件事實及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等角度出發,綜合考慮。如果被保險人的死亡沒有征兆,那么就是意外。既然被保險人的死亡屬于意外,符合保險責任的范圍,那么作為被告方的保險公司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履行己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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