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呂某問,他于去年5月投保了車輛交強險以及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等。上月初,他駕車發生事故,將一個行人撞傷,共花去醫療費3萬余元。交警認定呂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理由是其車輛應在去年10月底前到車輛管理部門參加年檢年審,但呂某未按時辦理。呂某問,保險拒賠是否符合規定?
[說法]《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十項規定: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的法律地位與《保險法》是不一樣的,前者只是保險系統的行業規定,后者屬于法律規定,前者只有在符合后者所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未參加年檢年審保險公司可以拒賠的規定,屬于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如果呂某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中對此沒有相關約定,而且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由呂某個人原因造成的,與是否年檢年審并無任何關聯,根據有關法律,保險公司不能對呂某要求賠償的請求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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