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郊區農民張某,家中并不寬裕,因朋友均已購車,遂貸款購買了一輛奧拓汽車。2008年4月16日,張某駕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將岳某撞成脾破裂,經醫院檢查,岳某需采取脾摘除手術,手術共花去搶救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等共計8萬元。岳某要求張某賠償。張某只購買了交強險,未購買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而此時張某的汽車貸款尚未還清,汽車折價也就不足2萬元。張某聽說保險公司能夠賠付交強險保險金12萬元,遂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險公司答復,此種情況只能賠償醫療費1萬元,張某需自行賠償7萬元。現張某即使變賣汽車也無力賠償。
這就是交強險賠付數額的尷尬,原本出于保護受害人的目的而設立,但在受害人嚴重受傷時,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額度極低,根本無法滿足受害人的需求。
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1條規定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該條開宗明義地將交強險的目的定位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為此,該條例在第23條又對交強險的賠付數額作了規定,賠付項目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醫療費用賠償、財產損失賠償。不過,該條例并未規定每個賠償項目的具體賠償數額。具體數額由交強險條款作出規定。經調整后,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千元。
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的項目包括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后期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但不包括搶救費、手術費、診療費、住院費等內容。死亡傷殘賠償項目的11萬元,占去了交強險賠償總額的90%(總賠償金額為12.2萬元),通常來說,如果受害人發生死亡傷殘情況,本項目作為最大賠償限額無可厚非。
但是,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未死亡殘疾,卻發生了巨額醫療費用,正如上述案例所示,依照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的規定,醫療費用賠償最高不超過1萬元,剩余費用將由被保險人自己買單。如果此時被保險人沒有經濟能力賠償,最終承擔損害的將是受害人自己。
可見,在上述情況下,交強險保護受害人的立法目的無法實現。張某無力承擔7萬元賠償的后果是,岳某無法進行脾摘除手術,直接危及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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