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條款通常規定在出險后48小時內報保險公司,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如果委托他人代為報案,報案人還應攜帶身份證及被保險人出具的代為報案委托書。
因保險事故導致的車輛所有損失在修復之前,必須經保險公司定損(定損可到保險公司制定的修理廠或4S店,也可到具有定損資格的廠店進行,但必須保證三方人員全部在場),以核定損失項目及金額;定損完畢后才可修理受損車輛;給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所支付的賠償金,理賠前也要經保險公司核定賠償項目和相關證據、數額。
在整個理賠工作過程中,體現了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作用。當發生汽車保險事故后,保險人要急被保險人所急,千方百計避免擴大損失,盡量減輕因災害事故造成的影響,及時安排事故車輛修復,并保證基本恢復車輛的原有技術性能,使其盡快投入生產運營。及時處理賠案,支付賠款,以保證運輸生產單位(含個體運輸戶)生產、經營的持續進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受理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公司以原告的賠償金額超出其定損金額為由拒絕承擔理賠責任,法院最終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運輸公司訴稱,其在保險公司投保一般機動車輛保險。2007年7月5日,投保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與呂某所駕車輛相撞,造成呂某車輛損毀,經有關部門民事判決,由運輸公司賠償呂某修車費74333元、拖車費5000元,并承擔訴訟費892元,以上合計80225元。判決書生效后,運輸公司多次與保險公司協商理賠,保險公司均以判決書確定的損失數額高于自己評估的數額為由拒絕賠付,故訴至法院。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運輸公司主張的賠償數額80225元,與保險公司定損數額差距過大,且運輸公司未出具證據證明已全額賠付呂某,訴訟費屬于交強險的免責事由,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運輸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保險單》及保險條款,系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基礎上達成的,故該合同屬有效合同,雙方已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如承保車輛在保險合同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應按雙方約定來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現承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運輸公司有權依據相關條款要求保險公司予以理賠。現運輸公司要求支付修車費74333元、拖車費5000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保險公司關于不同意支付訴訟費892元的抗辯意見,有合同依據,法院予以采信。
保險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嚴格履行經濟補償義務。因此,保險方在處理賠案時,必須加強法制觀念,嚴格按條款辦事,該賠的一定要賠,而且要按照賠償標準及規定賠足;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不濫賠,同時還要向被保險人講明道理,拒賠部分要講事實、重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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