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北京某大型商場向財險公司投保了企業財產綜合保險并附加盜搶險,保險期限為1年,在此經營的所有商戶都被納入了保障范圍。8月22日下午,商戶馬明昆發現自己店鋪中的兩套價格不菲的瓷器餐具失竊,隨后在保安協助下向保險公司報案并提出索賠。
保險公司定損員迅速趕到事故現場進行查勘和核損,后得知餐具的丟失發生在商場正常經營時間內。經查驗事故現場,發現存放餐具的柜臺和貨架沒有留下撬、砸等痕跡。保險公司認為,在企業財產保險的盜搶責任賠付要件中,需要存在由于遭受外來人員撬、砸門窗,翻墻掘壁,持械搶劫,并有明顯現場痕跡經公安部門確認盜搶行為所致丟失、損毀的直接損失的事實,而馬明昆的貨物丟失不符合該賠付條件,因此做出了拒賠決定。半個月后,馬明昆以商場代理人的名義向北京保險合同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員隨后帶領商場安保人員、馬明昆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共同前往商場查看事發當天的監控錄像。錄像資料中并沒有發現有人將馬明昆先生失竊餐具帶出店鋪的記錄。調解員解釋,根據《企業財產保險合同條款》和《附加盜搶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本次失竊事故沒有留下被盜痕跡和明顯的線索,馬明昆貨物丟失并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貴重餐具的丟失屬于馬先生自身保管不當,應由自己對此負責,因此保險公司之前做出拒賠決定是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調解員建議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因為如果能尋找到明確的被盜線索,那么仍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請求。
專家進一步解釋,在企業財產保險和家庭財產保險中,盜搶責任是一項主要的附加險責任,其保險責任的構成是保險房屋及其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潢和存放于保險單所載明地址室內的保險標的,由于遭受外來人員撬、砸門窗,翻墻掘壁,持械搶劫,并有明顯現場痕跡經公安部門確認盜搶行為所致丟失、損毀的直接損失且三個月以內未能破案,保險人負責賠償。而之所以有這樣的條件限定,是考慮到如果被保險人因自己的疏忽大意門窗未鎖或因被保險人的雇傭人員、同住人、寄宿人盜竊所致的損失,保險公司都要負賠償責任的話,將很有可能發生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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