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現在小區都有保安巡查,但仍有小偷光顧,為了給家中的貴重物品多一點保障,很多人都購買了重復保險。那么,重復保險能否賠償家中失竊呢?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下什么是重復保險,具有什么特點,怎么賠償等相關知識。
1.重復保險是:根據新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第四款規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在家庭財產保險中,現金、存折、金銀、手飾、字畫等屬于不保財產,在發生家財損失的情況,保險人不負責賠償。1982制定的《家庭財產保險條款》第3條規定,金銀、手飾、珠寶,貨幣、有價證券,票證、郵票、古玩、古書、字畫、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畜、花、樹、魚、鳥、盆景等等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是不保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2.重復保險賠償:根據國際上習慣作法,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一般采用下列分攤方式。保險金額比例責任分攤方式這種方式將各保險公司保險金額作基數加總起來,求得每家應分攤的比例,按比例分攤賠款。我國《保險法》第40條第二款規定,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的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3.重復保險具有以下特點:(1)投保人與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分別訂立了兩個以上的保險合同。如果投保人與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共同訂立一個保險合同,則屬于共同保險。比如,衛星發射風險和保險金額巨大,一般由兩家以上保險公司共同承保,這種保險屬于共同保險,不是重復保險。
(2)在投保人與不同的保險人分別訂立的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保險利益”、“保險事故”這幾個要素都是相同的。如果有任何一個要素不同,則不構成重復保險。比如,貨主就其存放在倉庫的貨物投保了一個火災險,倉庫保管人基于保管責任,就同樣的貨物也投保了一個火災險,雖然保險標的和保險事故是相同的,但是貨主和倉庫保管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是不同的,所以上述保險不屬于重復保險。
(3)投保人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根據上述分析,鄒某屬于重復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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