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此前廣東省醫保大多為(地級)市級統籌。在以往的省內跨市醫保轉移接續中,各市之間往往不互認年限,導致跨區域轉移職工醫保,繳費年限被清零重新計算,這將直接影響到職工退休后能享受到的醫保待遇。今年6月初,廣東省人社廳、財政廳下發《關于印發廣東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從7月1日起,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本省參加職工醫保的個人,因流動就業在省內跨統籌區域轉移職工醫保關系的參保人在廣東省內醫保轉移,各統籌地區對參保人在不同統籌地區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應當互認,予以累計計算。參保人跨統籌區域轉移職工醫保關系時,只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統籌基金不轉移。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醫保待遇不重復享受。此外,廣東省的新政策還規定,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在各統籌區參加職工醫保的累計繳費年限需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規定的年限要求,同時必須在待遇享受地參加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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