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某客戶向保險公司報案稱其駕駛車輛撞到臺階,車頭受損。經保險公司查勘現場發現痕跡不吻合。經調查發現,發生事故前被保險人及其他兩人先在碰撞地點踩點,后由第三人駕駛被保險車輛碰撞臺階,碰撞后被保險人步行來到碰撞地點并現場進行報案。偽造事故證據確鑿,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向被保險人闡明偽造事故騙保的后果,被保險人主動放棄索賠。經了解,涉事車輛此前已受損,因無法獲得肇事方賠付,被保險人在其朋友的“好心幫助”下偽造該事故。
【案件分析】車輛無法獲得肇事方賠付時,本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追償”,但由于其朋友的“好心”導致該案件無法得到賠付同時觸犯了國家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太平洋產險深圳分公司提示】發生保險事故后應咨詢保險公司專業人員,根據保險公司指引予以處理,切勿相信朋友的“好心”偽造事故觸犯國家法律。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天眼無處不在,不要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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