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只要職工依法認定工傷、鑒定級別后,理應享受法定待遇。
賠償項目計算方式及支付條件
1、醫療及康復費用:一般實報實銷。但工傷康復報銷需要先申請工傷康復得到批準以后再去康復。
2、住院伙食補助費:購買了社保,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支持。未購買則由用人單位支付50元/天。
3、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單位支付
4、單位支付統籌地區以外交通費、食宿費用,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5、單位支付輔助器具費(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在鑒定結論中要有體現)。
6、停工留薪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單位支付。
7、生活護理費依鑒定結論為準:(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江蘇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一、1-6級傷殘津貼賠償標準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備注:
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恢復工作后,又發生難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計發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低于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
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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