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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條款中的不可抗辯條款介紹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客戶購買了大病保險,眾所周知保險合同的訂立是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基礎的,所以在保險中顧客需要如實告知自己的健康狀況。但由于部分業務員的誤導或客戶的隱瞞,保險理賠糾紛時有發生。為了保護客戶的權益,《保險法》對保險公司施加了詛咒——不可抗辯條款。

以重大疾病保險為例,分析了不可抗辯條款,因為在這種保險中告知義務是非常重要的。意外保險與疾病無關,所以沒有告知義務。

一、告知的范圍

投保人要告知,主要是回答保險公司表格中的提問,這些提問非常詳細,細到各種疾病、某些生活習慣如抽煙,還有體檢病史等等。通常來說,一個三十歲左右的人,如果全部勾選無,基本上已經違反了告知義務,因為在生活環境不斷惡化,你幾乎不可能健康到那種令人發指的程度,近視、胃病、胸悶,都市生活的人群,可以捫心自問。如果是概括性提問,比如“投保人三年內是否患有疾病”,過于模糊,投保人無法判斷和理解,法律上認為是廢話,沒有任何效力。

二、不可抗辯期條款的出臺

先說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的原因。一是投保人自己故意,即生病了還想騙保。二是投保人過失,自己也記不清自己的病史,或者搞不清楚各種疾病。三是保險代理人誤導,故意叫投保人全勾選無,或者讓投保人先簽名,代理人回去幫投保人勾無,以便通過保險公司核保。

其實這一條款其實是雙贏的存在。有了這樣的條款會給予投保人更加安心的存在,同時也會增加保險公司的利潤。事實上,很多保險公司關心的不是單個案件的賠付還是不賠,而是整體利潤。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保險是一項業務,沒有必要從法律角度嚴格削減條款。有的團體險,只要整體利潤足夠,對團體中的個別客戶通融賠付也可以。要是整體虧本,第二年就跟你拜拜。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本文標簽: 保險條款 不可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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