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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介紹,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顧名思義有兩點是非常主要的,一個是團體,另一個就是意外傷害,因此團意外傷害保險是由團體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范圍和給付方式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相同。事故的定義是保護因外部、突發、非故意和非疾病事件造成的人身傷害。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對于投保的主體有一定的限制,具有團體性質的才是符合條件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投保人:凡合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正式在職人員(包括臨時工、短期工)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最低投保人數不低于3人。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障的責任:

①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公司按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②意外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保單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公司按照傷殘比例等級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③意外醫療保險: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導致產生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將在約定的保障范圍與保障金額范圍內,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金給付責任。

④意外住院津貼: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在約定時間內到相應的醫院進行住院治療,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的合理住院天數,根據具體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現金補貼。

以上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了什么是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投保主體的限制以及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障的責任。根據上述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范圍和特點,只有利用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轉嫁企業風險,簽訂保險協議,才能達到企業風險控制的目的,因此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具有重要作用。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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