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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如何領取失業保險

2020年疫情的爆發對于我們國家的就業形勢也造成了一定的沖擊,受疫情影響,有不少的小伙伴們面臨著失業的痛苦,那么失業之后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呢?其實有一項保險是專門為失業而保障的,那就是失業保險。為了幫助大家了解失業保險的信息,小編干脆整理了有關條例,一起學習下!

失業保險雖然可以在我們失業的時候給予我們一定的保障,但是它的領取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1、非本人意愿而離職的。

其主要含義包含了三方面的內容,一是由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采取脅迫手段,逼迫員工辭職的;三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或是勞動合同法、社保法等,拖欠職工工資、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也就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提出辭職的,也屬于非本人意愿而離職。

2、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

3、進行失業保險登記,有再就業意愿。

如果同時滿足前兩個條件,但未進行失業登記,不參加再就業培訓,那也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

從2020年起,為應對防疫期間及以后可能出現的失業風險,切實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最新通知,優化失業救濟金領取。1、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未就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失業人員,可以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實施時間為2019年12月。失業人員的領金期限、就業失業狀態、法定退休年齡可通過失業保險參保繳費記錄、身份證信息等內部信息比對確定。2、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經辦機構應依據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領金條件進行審核,不得增加失業人員義務,不得附加和捆綁培訓等其他條件,不得以超過60日申領期限為由拒發失業保險金。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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