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人會有這樣的疑問,如果自己粗心大意,保單忘記按時繳費了。而這時在沒有繳費的這段期間內如果正好發生不幸,患上重大疾病。保險公司能不能給于賠償啊?其實這個還真是要分情況的,下面就跟大家仔細說一下,感興趣的朋友,可以一起來了解一下什么是保險寬限期和保單復效期。
其實這個問題是可以延伸到保險中的兩個比較關鍵的期限,寬限期和復效期。下面具體給大家分析一下。
1.保單寬限期
保單寬限期其實就是被保人在忘記繳費后,保險公司給付的寬限時間,在這個期限內補上保費,那么對保險產品是不會有任何影響的。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單的寬限期通常為60天。
如果是在寬限期出的險,那么即使沒有繳納保險費,保險合同依舊是有效的,因此只要發生的保險事故符合保險合同的理賠標準,那么保險公司仍然需要承擔理賠責任,但是投保人必需先交清欠繳保費,否則是不能賠付的。
2.保單復效期
是指在寬限期后,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2年內,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恢復保險合同的效力的這段時間(超過兩年就無法復效了)。
如果是在復效期內出的險,那時候的保單已經中止,那么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理賠責任,除非在出險前保單已經復效。
寫下最后
沒有繳費的保單,還能不能理賠呢?這就需要看情況了,在寬限期是能的,但是在復效期就不行了,所以最好不要輕易斷交。
寬限期期間繳付逾期保險費是不收取利息的。但是,一旦超過寬限期,對于客戶來說,會導致保障無法實現。
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超過寬限期仍未支付當期保費的,保險合同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兩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這里特別強調中止和終止的概念,中止意味著客戶和保險公司達成一致,補交所欠保費及利息,即可恢復合同效力,但是保單一旦終止,是不能恢復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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