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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有哪些作用?

在買保險產品的時候,看到合同上有這么一個條款,兩年不可抗辯,據說在投保兩年后,不管被保人投保前有沒有患病,都是可以賠的,那么還需要健康告知嗎?要實現兩年不可抗辯需要滿足前提就是如實告知,如果是故意隱瞞的,那么即便投保兩年后,也會被拒賠。那么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就沒有用了嗎?并不是的,下面給大家舉個案例就明白了。

一、拒賠案例

2015年1月2日,馬先生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險,但是在此之前馬先生就已經有癥狀產生(并未確診),已在服藥。兩年過后,馬先生在2018年被確診為尿毒癥,2018年的1月份便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以馬先生未履行如實告知以為而拒絕理賠,從而引發了訴訟。

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成立超過兩年,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成立起過兩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險合同。因此一審判決的結果是:保險公司未解除合同,并判決承擔相應理賠責任。保險公司不服,繼續上訴。申訴的理由就是之前馬先生已經有癥狀了,但并未告知,而馬先生的律師也很厲害,找到漏洞,馬先生之前其實并不知道自己患有尿毒癥,只是有相應的癥狀(以為只是小毛病)所以并沒有故意隱瞞,最后二審判決維持一判。

二、總結

從上面這個案例大家應該就知道保險的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究竟有什么用處了吧。大家要知道帶病投保是不可取的,及時保單生效已經滿了2年,過了不可抗辯日期,保險公司也是有權利拒賠的,還好這次的馬先生并不是故意隱瞞的,所以是可以獲得理賠的。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本文標簽: 購買保險 家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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