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購買保險時候,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就需要面臨保險索賠的問題,保險索賠時效是一種消滅時效,是指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經過一定時間后,其索賠權將依法消滅。根據相關的規定人身保險的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為五年,除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為二年。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應當及時主張權利,避免因時效期滿而使索賠權合法消滅。
報案和索賠在性質上是不同的。保險條款規定期限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應當受其約束,但是保險條款中的約定不得與訴訟時效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
根據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等規定,保險方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范圍主要包括:一是保險事故或約定事故所造成的合同標的的實際損失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責任;二是投保方為減少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有關費用,包括施救費用、保護整理費用,以及為確定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而支付的,檢驗、鑒定、估價和出售等費用。
財產保險投保方違約責任是什么?(一)投保方不按財產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保險費問題。這種違約行為發生后,可能導致兩種法律后果,一是財產保險合同終止,二是交付保險費及利息。在保險人終止保險合同的情況下,投保人的責任表現為:補交保險合同終止前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這時支付的保險費和利息相當于違約金。
我們需要注意的就是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要注意及時止損。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未采取積極措施避免損失擴大,未及時將事故發生情況告知保險人,違反財產保險合同的直接后果是損失的擴大。根據《保險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被保險人應對其過錯造成的擴大部分的損失負責,只有在被保險人采取積極措施后,保險人才負責正常的財產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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