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又稱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到損失或失去的利益。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資格。
因此保險利益原則具有以下作用:
(1)區分保險與賭博,以消除賭博的可能性;
(2)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
(3)決定真正受有損失的人,限制保險人的損失填補額度。保險利益可分為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以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我國保險法要求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可以不存在,但在事故發生時則必須存在。若保險利益在合同訂立時存在,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喪失,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合同標的已無利害關系,自然無損失和補償而言,故保險合同失效。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于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所具有的利害關系。保險事故發生的對象即為人,而非物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的客體,非經該本人同意,即以其為危險發生的對象,顯然違反道德觀念,應為法律所禁止。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其具備的成立要件包括:
(1)必須是合法的利益,即是法律所允許的利益;
(2)必須是有經濟價值的利益;
(3)必須是確定的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基于現有利益而產生的期待利益和基于某一法律上的權利基礎而產生的期待利益。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有保險利益。
以上就是關于保險利益的全部內容了,保險利益是存在每一種保險中的,需要我們認真去了解的,在買保險之前一定要清楚了了解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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