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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是,保險人不對意外傷害造成的死亡和傷殘負責,也不對疾病造成的死亡負責。只要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發生在保險期內,并且死亡和傷殘的后果在自發生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在責任期內,如90天,180天等)發生。當發生以下意外傷害,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并支付保險金。

1.被保險人遭受了意外傷害。

(1)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必須是客觀發生的事實,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測的。

(2)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客觀事實必須發生在保險期限之內。

2.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

(1)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死亡即機體生命活動和新陳代謝的終止。在法律上發生效力的死亡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證實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殘疾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人體組織的永處性殘缺(或稱缺損);二是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永久喪失。

(2)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發生在責任期限之內。責任期限是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

宣告死亡的情況下,可以在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訂有失蹤條款或在保險單上簽注關于失蹤的特別約定,規定被保險人確因意外傷害事故下落不明超過一定期限(如三個月、六個月等)時,視同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但如果被保險人以后生還,受領保險金的人應把保險金返還給保險人。

責任期限對于意外傷害造成的殘疾實際上是確定殘疾程度的期限。

3.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1)意外傷害是死亡、殘疾的直接原因。(2)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近因。(3)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誘因。

當意外傷害是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的誘因時,保險人不是按照保險金額和被保險人的最終后果給付保險金,而是比照身體健康遭受這種意外傷害會造成何種后果給付保險金。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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