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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是多久?失業金領取期限如何確定?

想要了解更多關于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是多久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1、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4、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金領取期限如何確定?

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失業前繳費期限的長短有關,其計算方式如下:

1.一般計算規則

繳費滿1年以上的,累計繳費時間滿5個月,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個月。

注:失業人員申領失業金條件之一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2.特殊條款

按照以上辦法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計算領取期限超過18個月的,按18個月核定;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計算領取期限超過24個月的,按24個月核定。

也就是說,計算出來的結果為2-18個月以及24個月,沒有1、19、20、21、22、23個月之期限。

3.未領完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1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領取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但領取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4.視同繳費認定

從業人員于1994年1月1日以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參加失業保險后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日常工作中,群眾也用一些簡單的話幫我們總結了,可以做為參考:

交5個月領1個月,最長24個月;領完的不再計算,未領完的合并計算,重新就業重新計算;94年前視同繳費。

5.停止享受失業金情形

核定的月數,不一定都能全部享受,存在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超過3次拒不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六)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期間內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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