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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如何繳納,新的失業保險金計發辦法

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獲悉,市區(包括鹽都、亭湖、市開發區)打破以往失業保險金統一發放的標準模式,從10月1日起,按照失業保險待遇與個人繳費掛鉤的辦法,實行因人而異的差別化發放,失業者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高可增加400元。

據介紹,目前,我市企業改制工作漸近尾聲,分流失業人員的高峰期已過,絕大部分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有了一定的積累。截至9月底,我市失業保險參保職工已超過57.3萬人,凈增7330人。實行失業保險待遇與繳費掛鉤,可以說是失業保險制度的重要變革,它不僅僅是失業保險金計發辦法的改變,還會使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大幅度提高,同時,也會極大調動繳費單位繳費的積極性。

以往,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都是統一標準,即為336元/月,加上10%的門診補貼為370元/元。而執行新的失業保險計發辦法,就意味著今后繳費單位和個人失業保險費繳得多,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就拿得多。失業保險金按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為700元/月),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市區低保標準為260元/月)。

此次文件內容還規定,如果按照新的計發辦法核定的失業保險標準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3倍的,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進行調整,但不按最低工資標準的變動而調整;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門診醫療費,按其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0%確定,隨失業保險金一起按月發給個人包干使用。

另據了解,市區從今年10月1日起執行新的失業保險金計發辦法,在11月份發放到位,各縣(市、區)也將迅速啟動失業保險金計發辦法,最遲將在明年1月1日前根據上述原則調整到位。市區凡今年9月30日前已經核定失業保險金并繼續享受的失業人員,其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按每月460元(另加10%,即46元的門診補貼)的標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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