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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辦理程序

包括受理范圍和條件、辦理部門、需提交資料、告知方式、辦結時限、注意事項等,有關失業保險金辦理程序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受理范圍和條件

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后,有求職要求的城鎮戶籍失業人員申請失業保險金的審核辦理。申請失業保險金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申請,超過申領期限的,每超過一個月減少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辦理部門

市社保中心辦事大廳及各辦事處

需提交資料

1、《珠海市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原件

3、《就業失業登記證》

4、《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就業指導培訓回執》(非本市戶籍人員不需提供)

5、單位所在地勞動管理部門出具的《解約通知書》或《外來務工人員失業證明》

6、無社會保障(市民)卡的提供本人本市銀行存折或借記卡(工行、農行)辦理程序

經辦人員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并查詢失業人員的失業參保情況,資料齊全并符合條件的,即時受理,打印受理回執交申請人;10個工作日后,申請人憑失業證、身份證、受理回執領取失業金核定結果。

告知方式、辦結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

注意事項

1、只有非自愿失業人員方可領取失業金。

2、申請者本人親自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

3、辦理時限:城鎮失業人員申請失業保險金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申請,超過申領期限的,每超過一個月減少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4、按月領取失業金的人員每月必須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登記,否則將停發失業金。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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