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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繳費時間可以累計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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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競爭壓力的加大以及擇業觀念的改變,人們在就業時跳槽的現象增多,工作的頻繁變更就讓許多人遇到了這樣的問題,在多個公司繳納了失業保險,那么失業保險繳費時間可以累計計算嗎?下面小編就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所幫助。

失業保險費繳納多長時間可以領取?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按照上述規定,失業保險繳費必須滿一年才可以領取,不滿1年就不符合領取條件,將在重新就業后再次參保時累計計算。

失業保險繳費時間可以累計計算嗎?

失業保險繳費時間是可以累計的,但必須是在規定的條件下。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四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并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規定明確了累計的條件就是失業保險金并未領取,一旦領取后再就業則必須重新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但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人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后又再次失業的,核定其期限時,應當將其剩余期限合并計算。合并計算后,失業人員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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