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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保險待遇報銷標準有哪些

生育保險包括兩項待遇:

一為生育生活津貼,二為生育醫療費補貼。

從業婦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計發標準是多少?

答: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1)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2)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3)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失業婦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計發標準是什么

答:失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發。

生育醫療費補貼的標準是多少

答:生育醫療費補貼的標準為:

1、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0元;

2、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500元;

3、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元。

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是多少

答:2009年起生產或流產的生育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按2892元計發。

生育婦女辦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規定有哪些?

答: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可自生產或流產后直接到就近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手續。

生育婦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如何確定

答:生育婦女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的,按照以下規定享受產假天數及對應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參照執行):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未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如何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答:未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和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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